山東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鼓勵社會公眾、企業職工舉報身邊隱患和事故瞞報問題,查實后快獎、重獎,最高獎勵50萬元,目前兌現單筆最高獎勵32.9萬元。
近日,為強力推動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山東省應急廳聯合山東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工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12家省有關部門單位,共同發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嚴肅違法企業責任追究的意見》(魯應急發〔2022〕3號,以下簡稱《意見》),在強化山東省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體制機制建設、嚴肅嚴厲舉報查實違法企業行政和刑事“雙責任”追究等方面,采取多項創新舉措,提出新招實招硬招。
據介紹,《意見》出臺的目的是促使舉報查實違法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倒逼企業主動整改事故隱患和消除違法行為,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深入推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意見》創新舉報查實謊報瞞報死亡事故刑事調查制度,公檢法三家嚴肅履行刑事追責工作職責。《意見》規定,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的,依法對謊報、瞞報事故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條款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有關部門查處舉報案件過程中發現被舉報企業或者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并配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刑事責任追究工作。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等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創新舉報查實定罪處罰六項內容,為舉報涉及刑事犯罪追責提供依據。《意見》緊密圍繞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和對應的刑事犯罪相關罪名表述進行有效銜接,主要創新了6項內容:一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存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相關許可而從事經營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5條定罪處罰。二是非法經營罪。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超出行政許可范圍,擅自從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許可失效后繼續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達到追訴標準的,依照《刑法》第225條定罪處罰。三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在安全事故發生后,企業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依照《刑法》第139條之一定罪處罰。四是危險作業罪第1種情形。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對被舉報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34條之一定罪處罰。五是危險作業罪第2種情形。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對被舉報企業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34條之一定罪處罰。六是危險作業罪第3種情形。對群眾舉報經核查屬實,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依照《刑法》第134條之一定罪處罰。上述6項創新表述,為今后安全生產舉報刑事責任追究提供了官方依據。
創新安全生產有獎舉報三個“頂格處罰”制度,對舉報查實違法企業重錘出擊。《意見》對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領域的3種法定情形(非法違法行為、事故隱患、謊報瞞報事故),都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規定上限予以行政處罰,嚴厲制裁舉報查實違法企業,創新設置了3個“頂格處罰”:一是非法違法行為要“頂格處罰”。對舉報查實的非法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的同時,對被舉報企業要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從重制裁;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被舉報企業,同時要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頂格給予經濟處罰。二是事故隱患要“頂格處罰”。對群眾舉報核查屬實的事故隱患,要立即責令被舉報企業消除隱患,并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被舉報企業拒不執行的,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三是謊報、瞞報事故要“頂格處罰”。對群眾舉報核查屬實的謊報、瞞報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對被舉報企業及直接責任人員要從嚴從重,給予規定上限的事故處罰;對謊報或瞞報事故行為,給予被舉報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意見》創新企業內部有獎舉報三項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一線職工“吹哨人”監督作用。為充分發揮一線職工的優勢,消除監管盲區,《意見》對企業內部有獎舉報工作提出3項工作機制建設要求。一是創新建立有獎舉報宣傳培訓工作機制。各有關企業要在作業場所的重點崗位、重點部位、宣傳欄等醒目位置張貼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等九部門《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魯應急發〔2021〕3號)等有獎舉報制度,列明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的方式和渠道,并將有獎舉報政策納入企業內部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強化宣傳和培訓,確保每名員工熟知有獎舉報的相關制度和舉報途徑。二是創新建立企業內部有獎舉報激勵工作機制。各有關企業要公示本企業內部舉報受理方式,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鼓勵員工發現舉報身邊隱患,對有功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三是創新建立企業員工“吹哨人”有獎舉報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在轄區內發生過事故的企業或者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內部,選取有獎舉報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及時獲取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創新有獎舉報監管保障三項舉措,解決“交辦查、不會查、查不實”問題。《意見》創新了有獎舉報監管保障工作3項舉措。創新推動舉報核查工作舉措。有關部門要采取突擊核查、暗查暗訪等方式,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舉報企業有關核查內容;要嚴格履行現場勘查、書證物證采集、影像資料調取、談話記錄制作等證據調查和采集程序;對謊報、瞞報死亡事故的舉報核查,要依法調取120出車記錄、死亡證明、醫院診斷記錄、殯儀火化記錄、人社工傷事故認定、死亡賠償協議等關鍵性證據。舉報核查完成后,要形成核查報告,并附帶有關證據,進行案卷化管理。對謊報、瞞報死亡事故等重大案件,要直接組織核查;對核查屬實的死亡事故,要提交有關政府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創新有獎舉報督導檢查工作舉措。有關部門要將有獎舉報作為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專項整治、專項督導和駐點監督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創新獎勵資金發放審核工作舉措。對10萬元以上的大額舉報獎勵資金兌現,實行集體研究決策審查制度,審查舉報事項的來源、交辦核查經過、獎勵情形對照、行政處罰執行、整改措施落實等有關情況;實行舉報人身份核實制度,進行面對面談話,制作談話記錄,簽署承諾書,確認舉報人身份和職業,排除安全監管人員、執法專家“自查自報自獎”及授意他人領取獎勵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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